盜版的話題,層出不窮,一直以來,一直為人詬病,而在網路下載的流行化,更導致了許多版權持有者的一種反感。

當然,我們不能說,那些網路下載或者是盜版光碟,真的就是好的,畢竟那些都是他人的心血,我們的竊用,間接的影響到他們創作的動力。

但是近來,掃蕩的行動越漸擴大,除了網路上提供他人下載,以及盜版光碟以外,另外有公開使用、甚至是利用插入自己創作物品,如自製動畫的背景音樂,都成了被取締的對象!

當然,若使用者自己在沒有透過任何正當管道取得的行為下,這些當然是錯的,但是,若使用者是透過正當管道而取得呢?

究竟,我們購買的物品,到底是不是我們的?

小說「哈利波特:死神的聖物」中有一段,也提到了類似的探討!

劇情大略是如此,哈利尋求妖精的協助,而妖精開出了條件,是一把歷史久遠,由妖精製作,並且贈與巫師英雄「葛來分多」的寶劍!

此時,哈利好友的哥哥「比爾」,跟哈利警告,說妖精對於物品所有權跟人類是不同的,他們認為,任何一個物品的擁有者,都是屬於製作者的,即使對於付費向妖精購買物品的人,他們只將他認為是一種租金,對於那種所有者死亡,又將他們傳與子女的行為,他們是無法認同的。

這樣的觀念,不正是如同我們現今的狀況雷同嗎?

如音樂,即使我們花了錢,購買了原版光碟,但是卻只能用來自己聽,而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思,來處置他,究竟,我們付的錢,是用來購買,還是用來租物呢?

我認為,當物品出售,即應看成轉移所有權的一種「條件」,我們花了錢,取得他們的所有權,難道我們就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思去處置他們?

當然,我的意思並非是將他燒成光碟來販售,但是,例如我們自製影片,難道就不能拿它來做背景音樂嗎?

我同意,在個人使用上,當然不能影響到著作者的權利,如銷售等等,但是,若將他用在我們個人的著作,在無利益的衝突上,應該不夠成侵犯的條件吧!

如果我們的使用權並不完全,那麼,我們為什麼又要花上大筆的鈔票,去購買一個並不完全屬於我們的東西呢?

===此為我在某論壇發表的文章,有興趣者可點選下面連結前往討論===

到底用錢買了什麼?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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